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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