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因为答辩状期间是当事人首次得知案件被受理且知晓可能存在管辖问题的重要阶段,在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及时启动对管辖问题的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避免当事人在错误的管辖法院进行不必要的诉讼活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此外,对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丧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除非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特殊情形。总之,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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