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二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三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述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部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也在治安部门管辖范围内。治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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