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证据种类包括: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就有关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承认;鉴定意见,是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这些证据种类需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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