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期限有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样适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且以二次为限的规定。此外,在审判阶段,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这种情况下补充侦查的期限也遵循上述规定。补充侦查期限的设定旨在确保案件侦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合法,使案件能够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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