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可在强制执行阶段进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发现存在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法院有权依法追加。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可追加变更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而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在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的一种制度安排。一般是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情况下适用。所以追加被执行人通常是在强制执行阶段,而非终本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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