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调解与开庭审判存在诸多区别。程序目的方面,调解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和解,解决纠纷,更注重当事人意愿与合作;审判则是依据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权威性裁判。主持主体上,调解一般由法官或合议庭主持,引导双方协商;审判由法官主导庭审进程及最终裁判。程序灵活性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随时提出和解方案,程序相对灵活;审判需遵循严格法定程序,从立案、送达、开庭到宣判,环节较为固定。时间成本上,调解若能顺利达成协议,耗时较短;审判因需全面审查证据、辩论等,时间相对较长。结果形式上,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具有合同性质;审判作出判决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参与度方面,调解中当事人主导性较强,能充分表达诉求与意愿;审判中当事人主要围绕法官引导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 总之,二者在程序、目的、结果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和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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