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益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律明确了主体资格。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管辖方面,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此外,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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