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个过程通常在刑拘后的三日内进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刑拘开始计算,在三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会将相关案卷材料提交给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所以总体来说,正常情况刑拘后三日内提交案卷到检察院审查批捕,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在刑拘三十日后提交案卷到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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