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遗产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即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他们与子女存在自然的血缘关系,是法定继承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养父母,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主体。收养关系一旦合法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在继承中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地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原本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等扶养义务时,便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在继承时,对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这种扶养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交流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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