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增加抚养费。若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增加及增加的数额。二是减少抚养费。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等情况,可要求减少抚养费。同样先协商,协商无果则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定是否减少及减少的幅度。总之,抚养费变更需有合理正当理由,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生活、教育等需求得到适宜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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