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如下:首先是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若上述人员都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另外,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关系终止后,若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在确定监护人时,需综合考虑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保障其生活、健康、成长等各方面需求得到妥善照顾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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