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可供债权人分配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具体规定如下: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类资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比如破产期间的经营收益、因执行合同所获财产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但存在一些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等合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担保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除外;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等。破产财产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评估、变价,以公平清偿破产债权。管理人负责接管、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其转化为货币资金,再依破产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及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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