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从而将被合并方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在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方通过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等方式实现对被合并方的控制。吸收合并则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失去法人资格,不再继续经营。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合并后主体形式不同,控股合并后被合并方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后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二是财务报表编制方式有别,控股合并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吸收合并是将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报表核算;三是对经营决策的影响不同,控股合并通过控制影响被合并方经营决策,吸收合并后被合并方经营活动纳入合并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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