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于两个女儿抚养权的判定,法院通常会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首先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健康状况等。经济收入稳定、有良好居住环境且身体健康的一方,在抚养子女方面可能更具优势。其次是抚养意愿,积极主动、关爱子女成长的一方会更受青睐。再者,孩子自身的意愿也很重要,若孩子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其意愿会被适当参考。另外,孩子长期生活的环境也会被纳入考虑,尽量维持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可能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女儿。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等,法院可能会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另一方。或者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优于另一方,且能提供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也有可能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总之,法院会全面权衡各种因素,以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抚养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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