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关键辩护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最终的走向。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看看他是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使其免于刑事处罚,回归正常生活的。 案件背景:误入风险边缘2023年6月,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张某某,在介绍朋友阮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结识了名为“范玉莹”的上线。对方提出帮忙办卡需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用于“过账”,张某某未多思索,将阮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了出去。然而,仅仅两天后,该银行卡就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流入金额合计98万余元,阮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某得知后主动陪同其到案配合调查。 争议焦点:迷雾中的辩题1. 主观故意认定:张某某究竟是出于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费的合法目的,还是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这成为了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2. 情节轻重认定:涉案银行卡结算金额高达98万余元,张某某本人未获利,且银行卡失控时间极短(仅2天),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着对张某某的处罚程度。3. 是否应予起诉: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获谅解、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这是决定张某某命运的最终考量。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抽丝剥茧寻真相万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与张某某深入沟通,制定了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1. 从主观层面论证“无犯罪故意” - 区分合法目的与犯罪意图:辩护人明确指出,张某某本意是介绍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介绍费,与阮某某、“范玉莹”素不相识,交集仅限于办卡需求,并非出租、出借银行卡牟利。 - 结合职业特性分析认知能力:张某某长期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为办理贷款业务收取客户银行卡是常见操作模式,其难以意识到该行为会涉及刑事犯罪。其聊天记录中“银行卡是需要过账的吗?要不要提供密码,客户怕拿去洗钱”的提问,证明其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 - 区分故意与过失:即便张某某可能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其过错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与“希望或放任”的故意。2. 从客观层面论证“情节显著轻微” - 强调时间短、后果轻:银行卡从寄出到案发仅两天时间,流入金额虽有98万余元,但张某某的控制时间极短,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实际后果。 - 强调未获利:张某某及阮某某均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这与典型的以牟利为目的的帮信犯罪有本质区别。3. 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 - 自首情节: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 积极退赔获谅解:张某某主动赔偿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 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张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可能。 - 人道主义考量:辩护人向检察院说明了张某某的家庭情况——其妻子刚生育小孩,家庭矛盾突出,若提起公诉将对其家庭及幼儿产生严重影响。最终,辩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提出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办案过程:沟通与努力的交织在审查起诉阶段,万伟律师与杨征宇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了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或应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同时,积极引导张某某完成退赔、取得谅解等工作,并与检察院就认罪认罚问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曙光降临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以免除刑罚为宜。2024年4月28日,在辩护人见证下,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最终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记录,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照亮同类案件的明灯本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精准把握了“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深入挖掘当事人多方面因素,成功论证其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全面运用“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梳理多项从宽情节形成完整论证体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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