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背景下工伤维权:成功确认4.3万余元职工债权在企业破产的复杂背景下,工伤职工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本文将通过一起实际案例,为您展现律师如何助力当事人成功确认职工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原告马先生于2021年4月受雇于被告江苏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日工资为XXX元。同年4月28日,马先生在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先后两次住院,共计52天。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然而,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马先生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XXX元,令人遗憾的是,管理人仅确认优先债权XX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先生委托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XXX元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二、办案过程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基于工伤认定结论和破产程序背景,丁律师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基础,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维权工作,致力于确保债权性质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从而获得优先清偿。在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方面,丁律师可谓细致入微。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用于佐证工伤事实及治疗情况)、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确认通知书》(证明申报及管理人初步确认情况)、工资标准陈述(佐证收入情况)等。这些证据为各项待遇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庭审过程中,丁晓霞律师针对XX公司提出的“非用工主体”“超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抗辩,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首先,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核心依据,丁律师强调行政部门已确认XX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形成了工伤保险关系,因此XX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丁律师明确指出法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而非不予支付,以此确保该项待遇得到法院支持。最后,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丁律师结合伤情合理性及当事人自认的日工资,提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争取法院酌情认定。同时,丁律师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确保债权性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保障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优先受偿。 三、案件结果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公正判决:确认原告马XX对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XXXX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护理费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元);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至此,马先生的工伤债权得到依法确认,且明确为职工债权,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四、律师价值彰显丁晓霞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巧妙地结合破产程序特性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债权认定标准和优先清偿依据。在这起案件中,丁律师成功避免了因企业破产导致当事人维权无门的困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也为工伤职工在企业破产背景下的维权之路点亮了一盏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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