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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新律师突破障碍,确认纺织企业十六年劳动关系胜诉

2026.03.26劳动纠纷6人浏览

劳动纠纷胜诉:十六载劳动关系终获确认
在劳动领域,每一个关乎劳动者权益的案件都牵动人心。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这样一个典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例,看看劳动者是如何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自身权益的。
一、案件聚焦:劳动关系确认纷争起
原告自2009年3月入职被告纺织公司,一直从事车间前纺精梳工岗位,工资根据工作绩效浮动。然而,被告自2009年3月至2014年7月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2025年6月,原告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09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保与公积金。但仲裁委却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一结果让原告不服,遂委托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魏书新律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请与仲裁请求一致。
二、应诉艰难:重重障碍待突破
入职时间举证不易
原告主张2009年3月入职,可距起诉已近十六年,未留存书面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被告仅认可2013年8月后的劳动关系,原告要举证证明遥远的2009年用工事实,难度颇高。
仲裁前置遇阻
劳动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在诉讼中需先完成主体资格的有效举证,否则诉讼请求有被驳回风险。
社保公积金补缴争议
原告主张的社保公积金补缴诉求,涉及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范畴,需明确司法受案范围,防止诉求不当致诉讼损失。
工资发放凭证关联难定
原告提交的早期工资发放流水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发记录,未直接显示被告公司名称,需举证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才能作为用工事实的有效证据。
三、代理智慧:巧妙策略破难题
夯实主体资格
魏书新律师整理原告身份信息、工作相关证明等证据,在诉讼中完成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举证,反驳仲裁委主体不适格认定,确保诉讼合法推进。
多证据链佐证入职
收集原告银行交易流水,包括邮政储蓄2009年代发记录、中国银行2010年起被告直接发放工资记录,形成工资发放时间衔接证据;申请三位同岗位同事出庭作证并提交证人银行工资流水,与原告流水相互印证;同时提交派出所、银行出具的辅助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2009年3月入职事实。
强化举证责任分配
针对被告仅认可2013年8月后劳动关系的抗辩,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对职工名册、用工起始时间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界定诉讼诉求
针对社保公积金补缴诉求,明确其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范畴,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做好原告诉求法律释明,聚焦劳动关系确认核心目标,提高诉讼效率。
四、胜诉曙光:法院判决护权益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魏书新律师代理意见及全部证据,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纺织公司自2009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系行政部门管理范畴,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纺织公司承担。原告核心诉求得支持,确认近十六年劳动关系,为后续主张社保公积金补缴奠定基础,合法权益获有效维护。
五、律师点睛:专业点评引思考
劳动关系确认关键在举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非唯一认定依据。本案原告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工资发放流水、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用工事实,体现“事实用工优先”裁判原则。
用人单位负法定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含用工起始时间等关键信息。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入职时间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未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未举证反驳,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前置遇阻可诉讼维权
劳动争议案件虽实行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劳动者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法院将实体审理。劳动者遇仲裁不予受理情形,勿放弃维权,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社保公积金补缴走行政途径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公积金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劳动者诉讼中应明确司法与行政管辖边界,聚焦可诉核心诉求。
劳动者要注重留存证据
实践中,部分企业未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一线操作工、农民工等群体易因证据不足在纠纷中处不利地位。劳动者入职后应注意留存工资流水等证据,长期用工更应妥善保管历年凭证,为维权提供支撑。
长期劳动关系确认意义重大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关系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保缴费年限、退休待遇等核心权益。本案原告成功确认近十六年劳动关系,为社保公积金补缴提供依据,后续若解除劳动关系,也能据此计算经济补偿,凸显劳动关系确认重要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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