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如下:首先,由植物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协商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会在指定前,对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了解,然后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的生效以人民法院指定的决定书送达之日为准,被指定的监护人开始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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