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崔茂秀律师风采初现崔茂秀律师拥有10年执业经验,现任职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服务地区为威海,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他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不仅如此,他还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建工房产部主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难点重重甲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甲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驳回了甲的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存在诸多难点。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需结合多方面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权限较大,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诉求超仲裁时效,并援引相关裁判观点。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争议。崔茂秀律师精准办案思路作为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夯实劳动关系基础,否定A公司关于“甲系案外公司派驻、无劳动关系”的抗辩。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否定“岗位职责归责”。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强化公司的签约义务。针对A公司的仲裁时效抗辩,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证明未超法定仲裁时效,并反驳其援引的裁判观点。同时,指出仲裁委的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法院判决及律师点评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需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此案为典型的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重要的司法参考意义。法院认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但结合甲的岗位实际,认定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驳回其双倍工资诉求,体现了法律原则与岗位实际的结合。法院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认定劳动关系,否定形式上的派驻抗辩,维护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权益。在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上,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以劳动者自身过错为核心进行裁判。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因甲系管理岗,法院要求其承担更高的举证义务。此外,法院依法支持甲的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诉求,兼顾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崔茂秀律师凭借10年的执业经验,在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办案思路,虽然未完全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但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也展现了崔茂秀律师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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