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秀律师:威海专业法律守护者崔茂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他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建工房产部主任,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执业年限达10年,服务地区为威海,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复杂劳动纠纷案件登场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提出辞职,11月15日向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甲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263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甲经济补偿22204.5元、防暑降温费720元,但驳回其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仲裁裁决,向某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即便存在劳动关系,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甲作为店长负责公司人事及劳动合同管理,未签合同系其自身过错。案件难点重重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需结合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其次,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持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招聘审批等权限,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未签合同的过错应归属于公司还是劳动者自身,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再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双倍工资诉求超仲裁时效,同时援引相关裁判观点,主张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需支付双倍工资,需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及相关裁判指导意见,判断诉求的合法性。最后,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依据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本案中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甲是否需举证证明其曾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点。崔茂秀律师的办案智慧作为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实际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工作内容系A公司的主营业务,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反驳A公司关于“甲系案外公司派驻、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明确A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而非劳动者的配合义务,即便甲为店长,其岗位职责仅为管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而非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不能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嫁于劳动者。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主张A公司不仅负有法定签约义务,还负有合同约定义务,未签合同系A公司违约,而非甲的过错。针对A公司的仲裁时效抗辩,精准计算双倍工资的主张期间,证明甲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针对A公司援引的裁判观点,主张该观点适用于人事主管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形,甲的店长职责并非专门的人事管理,不应适用该裁判规则,且本案未达到“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年期限主张上限,公司仍需支付双倍工资。指出仲裁委在裁决中存在明显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由公司证明未签合同系劳动者原因,而非由甲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判决与专业点评某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A公司需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204.5元、防暑降温费720元,驳回甲要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本案为典型的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结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及高管岗位的特殊性作出裁判。既明确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又界定了高管人员的自身过错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在威海地区,崔茂秀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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