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崔茂秀律师,拥有10年执业经验,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担任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多个职务。案件基本情况: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辞职,11月15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甲随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但驳回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案件难点剖析:一是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需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二是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有一定权限,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以及未签合同过错归属缺乏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诉求超仲裁时效,还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规定判断诉求合法性。四是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争议。律师办案思路:崔茂秀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办案思路。首先,夯实劳动关系基础,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甲接受A公司用工管理,反驳A公司的主体抗辩。其次,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否定“岗位职责归责”。再次,援引A公司与案外B公司的合同,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然后,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主张双倍工资的合法性。最后,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204.5元、防暑降温费720元,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若A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点评:此案例为典型的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法院判决遵循《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结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高管岗位特殊性。一是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二是以实际用工管理认定劳动关系,否定形式上的派驻抗辩。三是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四是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高管需举证证明曾主张签约。五是依法支持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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