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供述自己罪行需符合以下情况:一是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对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涉及的主要人物、犯罪的大致过程等核心内容进行如实陈述。二是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若司法机关已掌握部分罪行,又主动供述了其他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主动供述。三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四是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五是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通常可认定为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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