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往往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涉及按揭房屋的分割,情况更为复杂。温州陈红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与专业知识,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能力。陈红芳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拥有16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3303201011889048,服务地区为温州。她毕业于长春理工大学法学、工商管理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又在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专业硕士学位。身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事务部主任,陈红芳律师在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尤其在离婚诉讼中妥善处理按揭房屋分割问题上有着诸多成功案例。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分割案例解析案件背景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相亲认识,随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被告以自己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厦××幢××室的商品房。原告自怀孕后便在家打理家务及带孩子,失去经济来源,而被告在异地经商,不仅不支付生活费和孩子抚养费,所有费用都依赖原告娘家接济,双方因此经常因经济问题争吵,感情不睦。加上长期两地分居,矛盾日益加深。2016年2月25日晚,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之后原告被赶出家门。2016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该套房屋。被告虽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首付款是其婚前银行存款支付,属于个人财产转化,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款也是自己支出,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仅愿对婚后按揭部分及增值折价给原告。破局关键在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如何为原告争取更多的房产分割份额成为关键问题。办案成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虽最终登记于被告名下,但从双方结婚时间以及原告在婚前就以自己名义与案外人签订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的定金协议》,还有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等事实来看,该房屋买卖是原、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所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出资情况分析,依据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62×××72卡号交易明细,虽能确认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被告个人存款为1419913.1元,但这并不能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款均由被告出资。综合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汇款以及原告向涉案房屋出卖方支付定金的事实,法院认定首付款出资中,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有被告婚前存款,且被告出资多于原告。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原告享有涉案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70%的所有权份额。陈红芳律师在这个案例中,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精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财产分割结果。她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离婚诉讼中妥善处理按揭房屋分割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众多面临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无论是复杂的财产关系梳理,还是在法庭上的激烈交锋,陈红芳律师都能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扎实专业知识,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不愧是温州地区处理此类案件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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