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非营利法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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