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里的关键难题。温州的陈红芳律师凭借其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为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事维权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尤其在离婚房产合理分割上表现卓越。陈红芳律师就职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拥有16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3303201011889048。她有着出色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长春理工大学,获得法学、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又在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专业硕士学位。她担任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事务部主任,擅长领域包括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在婚姻家事维权方面更是有着深厚的造诣。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分割案例解析案件背景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相亲认识,之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被告以自己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厦××幢××室的商品房。原告怀孕后便在家打理家务和带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而被告在异地经商,不仅不支付生活费和孩子抚养费,所有费用都靠原告娘家接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争吵,感情不睦,加上长期两地分居,矛盾日益加深。2016年二二十五日晚,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随后原告被赶出家门。2016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产虽是婚后购买,首付款是用其婚前银行存款支付,是个人财产的转化,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款也是自己支出,要求认定为个人财产,并愿意对婚后按揭部分及增值折价给原告。破局关键在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房产分割份额成为破局关键。办案成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虽最终登记于被告名下,但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以及原告在2014年9月17日以自己名义与案外人签订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的定金协议》,还有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等事实来看,该房屋买卖属于原、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所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案涉房屋的出资情况分析,依据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62×××72卡号交易明细,虽能确认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前,张某甲的个人存款为1419913.1元,但这并不能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款均由被告出资。结合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汇款以及原告向涉案房屋出卖方支付定金的事实,法院认定首付款的出资中,既有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有被告婚前存款的出资,且被告出资多于原告。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70%的所有权份额。陈红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在这起复杂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权益分配。她的专业服务为众多面临婚姻家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温州地区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离婚房产分割,还是其他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问题,陈红芳律师都能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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