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若存在上述情形,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便会予以立案追诉。情节严重一般指具有多次拒不执行行为、拒不执行重要判决裁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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