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如下: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工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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