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一场纳税争议的妥善解决 一、案情详述某某供应链公司在 20xx 年遭遇了进项发票和成本发票短缺的困境。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联系了上游三家网络货运平台公司,让其为自己虚开了 800 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这些虚开发票后,某某供应链公司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77 万余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一系列违法操作导致该公司少缴税款合计 304 万元,其中增值税 77 万余元,企业所得税 223 余万元,城建及附加税费 4 万余元。由于上游企业虚开发票被查,此案辐射到下游的某某供应链公司。税务稽查局认定某某供应链公司偷税,要求其补缴税款 304 万,滞纳金 200 余万元,并处偷税金额 0.6 倍的罚款 182 万余元,三项合计高达 680 余万。 二、办案历程与智慧某某供应链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找到了辛巧丽律师。辛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梳理涉案公司业务。经了解,某某供应链公司虽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非无真实业务支出的虚开,而是存在真实成本支出,只是存在错位虚开情况。该公司在 20xx 年向自然人收购了大量石头,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做低成本才出此下策。在税务局组织听证前,辛律师指导客户收集关键证据。听证中,辛律师向税务局提交证据资料,并经过激烈辩论以及与稽查局领导多次沟通。最终,税务局同意了辛律师的方案,按照核定征收的办法补缴税款,同时降低行政罚款金额。 三、显著成效经过听证程序,税务局按照辛律师的方案调整处理结果。最终确定,补缴增值税 77 万,核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8 万,滞纳金 50 余万,罚款金额降至 49 万,税款、滞纳金、罚款三项合计 194 万元。与委托律师听证前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金额 680 万相比,为客户企业降低了近 500 万的损失。 四、办案感悟本案属于纳税争议案件,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纳税产生的纠纷。这类案件专业性极强,纳税人若不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极易陷入被动,错失救济途径和时效。通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提出时间仅有 5 个工作日,很多纳税人收到税务文书后,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忽视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辛律师根据专业判断,认为该公司虽取得虚开发票,但大部分成本支出真实存在,税务机关不应将虚开的 800 多万全部认定为企业利润,全额按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应适用核定征收办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补缴金额将至 18 万元左右。确定思路和方案后,客户全力配合辛律师。辛律师充分利用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权利,成功为纳税人争取到有利结果,此案也成为该地区多年来虚开发票偷税还能被核定征收补税的第一起案例。这对纳税人的警示意义重大,当面临税务稽查罚款时,一定要重视听证程序和权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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