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事实、判决与律师见解 一、案件详情本案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展开。上诉人邓某对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就其与被上诉人江西核某有限公司(下称核地公司)、原审被告张某、云南某有限公司(下称龙宏公司)的判决不服,进而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核地公司与绿春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案涉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企业资质的邓声钊,双方签订了《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邓某成为实际施工人并将工程进行肢解分包。2018年,案涉项目出现质量事故。此前施得发、张某与各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二审作出(2022)云25民终2702号判决,判定邓某需支付施得发、张某款项203896.2元,核地公司对其中182426.2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邓某未履行义务,核地公司被法院扣划178984.20元履行连带支付义务,于是核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张某赔偿损失,龙某公司在收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工程承包期间,邓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张某负责代收代付案涉工程款;龙某公司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邓某、张某,2023年3月变更为张某,核地公司曾向该公司转账劳务费899991元。2023年4月,邓某与张某离婚,随后通过补充协议将两套夫妻共同商铺房产变更至张某名下。一审法院将立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变更为追偿权纠纷。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判决邓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核地公司工程款178984.20元;驳回核地公司对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邓某、张某负担。 (二)二审判决驳回邓声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邓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生效,负有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三、律师办案历程被上诉人核某公司委托了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的李靓律师。 (一)一审阶段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李靓律师提出明确诉讼请求,举证证明邓声钊为实际施工人、核某公司已履行连带支付义务、张某参与工程款项收付及夫妻财产转移等事实。针对邓某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主张邓某、张某共同担责、龙某公司在收款范围内担责。并且在一审时,李靓律师代核地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大量财务凭证,以此证明向邓某和张某的支付情况。 (二)二审阶段李靓律师对邓某提交的病历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否认其三性及证明目的,同时抗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律师观点剖析核地公司委托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邓某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核地公司履行连带支付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邓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工程承包期间与邓某系夫妻,代收代付工程款项,这构成了共同经营。而且二人在核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核地公司合法权益,所以应与邓某共同担责。此外,邓某并非核某公司员工,案涉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与核某公司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这一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此次案件为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追偿权问题提供了典型案例和参考依据,对于明晰各方责任、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