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万装修工程款争议案胜诉:刘昶律师助力原告成功维权在商业合作中,工程款纠纷时有发生,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关键。近日,一起涉及267万装修工程款的争议案落下帷幕,刘昶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原告敲定181万欠款赔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 案件基本事实2021年2月,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某工业大学校史馆室内装修工程,3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630.37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按进度执行,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7%,3%作为质保金。工程于8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378.22万元(合同价的60%)。随后,因被告不配合认价致使审计停滞,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原告最初主张剩余工程款250.85万元及利息,后依据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工程总造价560.14万元,含确定部分523.31万元、不确定部分36.83万元),变更诉请为支付工程款181.92万元、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及鉴定费。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鉴定不确定部分造价是否采纳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原告律师核心维权作用 破局审计僵局,推动司法鉴定被告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刘昶律师提交审计公司《回复》、住建部相关通知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审计停滞是被告过错所致,且明确政府投资工程不能仅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唯一依据。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功推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为工程款核定提供了专业依据,打破了案件结算的僵局。 精准适配诉请,贴合案件进度初始阶段,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和送审价拟定合理诉求。在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迅速依据鉴定价变更诉请,细化违约金计算标准,新增律师费、鉴定费承担主张,确保诉讼请求与证据高度匹配,紧密贴合案件审理节奏,为后续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质证厘清争议,敲定工程款总额针对鉴定意见中36.83万元不确定部分造价,律师逐一举证对应的工程技术核定单、双方签章文件等,有力反驳被告“不确定金额不应计入”的抗辩。明确该部分为原告实际施工且经双方确认,只是因鉴定机构证据识别有误被列为不确定项。同时,配合法院完成034号核定单的金额比例核算,最终推动法院核减后采纳36.43万元,认定工程总造价559.73万元。 主张违约责任,明确利息依据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主张被告未按进度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通过举证工程验收交付事实,反驳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为法院认定利息起算时间(鉴定意见书出具日)、计算基数和标准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把控费用承担,降低原告成本诉讼中,律师明确主张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虽律师费因无合同约定未获支持,但通过专业主张推动法院按鉴定金额采纳比例,判令被告承担99928元鉴定费及绝大部分诉讼费,大幅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定工程总造价559.73万元,扣除已付款378.22万元,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81.51万元。其中164.7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并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16.79万元质保金于2023年10月1日前无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2930.2元、鉴定费10万元均由被告承担绝大部分。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专业律师在工程款纠纷维权中的重要作用。刘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在商业活动中,当面临纠纷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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