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适用范围上,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依法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装饰装修工程,若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且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此外,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优先权随之转让。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实际法律适用中,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准确判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及范围,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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