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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为巧妙化解机动车事故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03.24交通事故10人浏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流程办案实录
一、案件详情
这是一起机动车与电动二轮车相撞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我们代理电动二轮车一方。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队迅速作出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
然而,诉讼过程中状况频出。立案时,我们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的保险公司起诉肇事者和该保险公司。但案件分配到法官后,却被告知经核对,该保险公司并未承接肇事车辆的保险,法官认定我们被告选择错误,要求撤诉且不退诉讼费。当事人伤残等级评定为 10 级,赔偿总金额约 10 万元,案子刚进入诉讼程序就要损失诉讼费,这让我们颇为纠结。经交警队查询,发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未投保,事情陷入僵局。
致电被告后了解到,肇事车辆属肇事者任职公司,公司于 2020 年五六月份购车,尚在之前保险公司保险期内,起诉时的保险公司未承接投保,且保险单车牌号与肇事时不一致。我们与法院沟通,撤回起诉的保险公司,只起诉肇事者,这样既不用重新立案,还能为当事人省诉讼费。但肇事者对此不满,质问我们。我们耐心解释,告知其可追加真实投保公司,以减轻我方举证责任,因为证明买卖前后车辆同一对我们难度大,对肇事者则相对容易,案子这才得以继续诉讼流程。
二、开庭前插曲
案件即将开庭时,又有新情况。2021 年 6 月 1 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 2020 年城镇职工各行业收入标准。我方当事人从事批发零售业,因收费方式无法举证实际收入,起诉时用的是 2019 年标准,开庭前有了新标准,所以必须变更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此外,该案还有争议点,即主次责任比例划分。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被交警队认定为机动车,不能适用二八开责任比例,否则当事人会损失约 1 万元。
三、审理中的交锋
随着案件审理推进,我们不断与法官、被告沟通,查找案例和法条支持主张。期间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要扣 20%的自费药,但我们认为未申请鉴定,不应支持其主张。
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死亡(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我们可使用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城镇职工收入标准。同时,对于超标电动二轮车性质认定,根据相关通知,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应按非机动车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我们认为我方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应认定为非机动车,按 80%和 20%划分主次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对营养费和护理期不完全认可,我们认为应综合考虑医嘱、当事人年龄、病情等因素。
最终,法官支持了我们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充满波折,从立案时的被告选择错误,到开庭前因标准变更需调整诉讼请求,再到审理中与保险公司的争议,每一步都需要谨慎应对。通过与各方的积极沟通、对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和运用,我们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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