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定或约定条件。违约行为本身已违反合同约定,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将违背合同严守原则及公平正义。从法律逻辑看,合同目的在于双方依约履行,违约方破坏了这种履行秩序,不应再借此解除合同逃避违约责任。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可能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却无法依约获得救济,有失公平。比如,守约方基于合同投入了时间、精力或资金准备履行,违约方却因自身违约行为获得解除合同的便利,这对守约方极为不利。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等,经法院审查判断,可依公平原则酌情考虑是否赋予违约方一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但这是极为谨慎且严格审查的例外情形,并非普遍规则。总体而言,原则上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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