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发票获刑案:从实刑到缓刑的辩护突围 一、案件经过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西安 A 有限公司(化名“A 公司”)由于自身业务产生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需求。为了降低纳税成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化名)通过中间人李四(化名),以票面金额 7.5%-8.2%的价格,从六家空壳公司非法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33 份。这些发票价税合计 2794 万余元,税额 249 万余元,并且均已认证抵扣。2025 年 1 月,张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 2 月,张三被逮捕,羁押于陕西省某看守所。某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 A 公司及张三提起公诉。 二、判决结果陕西省某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 2025 年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单位 A 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已缴纳);责令退缴税款 249 万余元(已退缴 5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案件心得 (一)罪名认定的精准把握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更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少花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精准地把握了这一点,成功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为缓刑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量刑情节的全方位挖掘王少花律师从七个维度构建了从轻辩护体系。首先是自首情节,张三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次是认罪认罚,张三当庭自愿认罪;再者是退赃退赔,张三主动退缴了部分税款;还有主观恶性方面,张三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上,此次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企业合规方面,单位无违法记录;最后是悔罪表现,张三真诚悔过。法院最终采纳了“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 (三)缓刑辩护的关键突破针对检察机关的实刑建议,王少花律师重点论证了“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结合张三主动到案、全额退赔意愿以及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等情节,成功说服了合议庭适用缓刑。判决明确载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 (四)单位犯罪的双向救济本案实行“双罚制”,王少花律师既为自然人被告争取到了缓刑,也为被告单位争取到了较低的罚金,实现了企业与个人的双重法律救济,避免了“企业判刑、个人入狱”这种双重毁灭性后果的发生。这一案例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让我们看到了在法律框架下,通过精准辩护和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也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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