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迪庆有色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解析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这起纠纷备受关注。 一、案件详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2月,华东建设中标迪庆有色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相关施工项目,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华东建设按照3%税率开具了4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计税方式已得到南昌市国家税务局核准。然而,后续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发票税率、工期、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管理团队等诸多方面产生了争议。华东建设向一审法院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等;迪庆有色则提起反诉,要求扣减款项、赔偿损失等。迪庆有色在不服一审判决后,进一步提起上诉。迪庆有色的核心争议主张是,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华东建设应按11%税率开票,否则需扣减8%税率差额2,373,876.55元。华东建设的核心抗辩主张如下:其一,工程款金额有迪庆有色出具的说明以及多方确认文件佐证,金额合法有效;其二,案涉工程属甲供工程,按3%简易计税合法且已获税务核准,迪庆有色长期未对发票提出异议;其三,工期延误是迪庆有色未及时提交图纸、工程量变更、未足额支付进度款等原因导致;其四,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迪庆有色未在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其五,迪庆有色无充分证据证明项目管理团队未到场。 二、判决结果经过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及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且二审为终审判决,最终的核心判决结果是:迪庆有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东建设支付剩余工程款(包含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36,199.77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办案过程 (一)一审阶段华东建设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迪庆有色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逾期违约金,赔偿工期延误损失,并由迪庆有色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迪庆有色则提起反诉,请求华东建设按11.18%税率补开发票或扣减相应款项,赔偿律师费损失,扣减逾期竣工、质量未达优良、管理团队不符的违约金后,要求华东建设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工程款按34,081,366元计算,判决迪庆有色支付剩余工程款2,603,869.63元、质保金1,704,068.30元,驳回华东建设其他本诉请求及迪庆有色全部反诉请求。迪庆有色不服该判决,进而提起上诉。 (二)二审阶段迪庆有色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相关判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反诉主张,由华东建设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迪庆有色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等新证据,华东建设对无其签章的证据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进行针对性抗辩。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对工程款金额、计税方式、违约责任等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后,作出改判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观点李靓律师指出,工程款金额认定合法。迪庆有色2019年6月出具的《说明》、2018年多方确认的进度款汇总表及财务证明均可佐证工程款为34,081,366元,一审据此认定金额正确,迪庆有色应按约支付。3%简易计税合法无瑕疵,案涉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税金属于单价不作调整,且税率与税金并非同一概念,税率下调不代表税金必然下调。华东建设按3%计税已获税务机关核准,且开具41张发票后迪庆有色长期未提出异议,税务部门亦未对计税方式作出查处,迪庆有色要求扣减8%税率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工期延误责任归属于迪庆有色,其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图纸、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工程量变更、未及时保障施工面,且受其他施工单位影响正常施工,同时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些行为是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违约责任应由迪庆有色承担。工程质量及项目管理团队异议无依据,工程经多方验收为合格,且已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违约。迪庆有色主张项目管理团队与承诺不符应扣减款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律师费不应由华东建设承担,双方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且律师费并非本案必然产生的费用,迪庆有色的相关主张无合同依据。这起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典型案例,对于类似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也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