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是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非绝对必须去被告所在地。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起诉离婚原则上是去被告所在地,但在符合上述特殊情形时,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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