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排除情形主要有以下七种:1.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2. 与证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相适应,与案件事实关联不大的证人证言。3.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4. 证人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5.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6.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7.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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