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存在诸多区别。行使主体方面,任意撤销权通常由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则依具体情形而定,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等情形下,赠与人可行使,在因受胁迫等签订合同的撤销中,受胁迫方可行使。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定撤销权需满足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行使时间限制有别,任意撤销权受上述赠与财产权利转移时间的限制;法定撤销权一般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胁迫而撤销的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等。法律后果上,任意撤销权若有效行使,赠与关系部分解除;法定撤销权行使后,赠与关系自始无效,已交付的赠与财产可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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