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确有必要去外地,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若批准,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遵守相关规定。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总之,监视居住期间原则上不能去外地,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严格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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