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准确认定主体对于正确判断是否构成该罪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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