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千元以上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横幅、条幅五十条以上的。2.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宣传品,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 实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但行为人不明知所组织、利用的是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活动,则不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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