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方面,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特定业务或处于特定生产作业环境中的人员。客体上,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有过失犯罪,像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客观方面,实施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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