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表现为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招募,即通过各种途径招收、募集卖淫人员。雇佣,是以支付报酬等方式聘请他人从事卖淫。强迫,指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引诱,是用利益、情感等手段诱惑他人卖淫。容留,是允许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组织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管理性,表现为对卖淫人员的安排、调度,如安排卖淫场所、规定卖淫时间、分配卖淫对象等,以实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卖淫活动。这种组织行为严重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和治安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公民身心健康,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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