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时,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破产,应先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股东无需额外再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偿债。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足额缴纳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此时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该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破产程序启动后,要依法进行清算等一系列操作,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若发现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正常情况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特殊情况则可能需承担补充赔偿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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