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这意味着公司有盈利且有能力分配利润,但却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股东此时可要求回购。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动可能影响股东权益,在此情形下股东可提出回购要求。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出现本应解散的事由,但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续,对反对该决议的股东而言,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请求,并说明回购的具体事由等相关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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