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十年但未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若要解除这种关系,首先需确认双方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解除,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提交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及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若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形式解除双方关系。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决,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总之,未领结婚证的“离婚”需通过法律途径,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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