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刑事责任如下: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与广播电视设施相关的公共安全。若过失行为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触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情况包括损坏程度相对较小、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危害后果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心态,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同时,要准确判断行为与广播电视设施损坏及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才能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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