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如下:首先,由植物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协商确定监护人。若协商不成,则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会在法定期限内指定监护人。若对指定不服,有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紧密程度、经济状况、监护能力等。一旦指定了监护人,该监护人就依法对植物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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