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存在一些特殊问题。一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数额。二是诉讼当事人地位。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第三人,相对人为被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三是次债务人的抗辩权。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诉讼时效抗辩等,该抗辩对债权人同样有效。四是费用承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五是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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